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
上訴人即反
訴原告 陳雅宣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建利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起訴及提起上訴均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6,09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或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被繼承人遺產共計2,372,189元,由反訴原告、被告各繼承1 /2,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繼承權不存在,則反訴原告所受之利 益為1,186,095元(計算式:2,372,189元×1/2=1,186,095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