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李曉玫
- 複代理人
- 楊佳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富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