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偕金發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座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 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個人全部、所有權人為偕金發、含他項權利登記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