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
- 聲請人
- 陳雅燕
- 聲請人
- 林峻弘
- 相對人
- 李惠嬌
- 關係人
- 林韋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李惠嬌及關係人林韋誠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並以相對人李惠嬌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前開借款之擔保,設定5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1年5月27日,經登記在案,詎債務已屆清償期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段 0000-0000 3245 124分之1 002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段 0000-0000 55 全部 003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段 0000-0000 55 全部 004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段 0000-0000 3524 124分之1 (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街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1層:46.06;2層:46.06;3層:32.27;合計:124.39 陽台:16.46 全部 002 00000-000 彰化縣○○鄉○○○○○街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1層:45.53;2層:45.53;3層:31.74;合計:122.8 陽台:18.28;雨遮:1.4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