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陳彥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彥傑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沈純鐘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標的「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98-169 地號,同段2080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