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86號
- 抗告人
-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法定代理 曾國珍
- 抗告人
- 人
- 抗告人
-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
- 抗告人
- 司
- 抗告人
- 兼法定代理 曾榆凱
- 抗告人
- 人
- 抗告人
- 綠元寶實業社
兼法定代理 曾昶豪
人
上列抗告人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國珍、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榆凱、綠元寶實業社、曾昶豪因與相對人日正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民事抗告狀繕本1份。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