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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8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抗告人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曾國珍
抗告人
抗告人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
抗告人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曾榆凱
抗告人
抗告人
綠元寶實業社

兼法定代理 曾昶豪

上列抗告人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國珍、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榆凱、綠元寶實業社、曾昶豪因與相對人日正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民事抗告狀繕本1份。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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