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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沙小雯

上訴人即反

訴原告 陳雅宣

法定代理人
林玉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建利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起訴及提起上訴均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6,09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或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被繼承人遺產共計2,372,189元,由反訴原告、被告各繼承1
/2,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繼承權不存在,則反訴原告所受之利
益為1,186,095元(計算式:2,372,189元×1/2=1,186,095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