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柏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黃柏誠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將駁回其訴。 訴之聲明、表達允當否?(不真正連帶債務,「同一內容」之給付究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