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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黃柏誠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訴之聲明、表達允當否?(不真正連帶債務,「同一內容」之給

付究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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