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葉乃源 曾自偉 被 告 楊傑幃即永運體育用品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3,220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227,298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73,22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3.70%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㈡被告應給付 原告227,298元,及自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0%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本院卷第9頁),嗣於審理 時,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本院卷第116頁),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109年6月11日、110年8月10日向原告申請貸款50萬元(下稱甲借款)及30萬元(下稱乙借款),甲借款之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1日起至114年6月11日止,乙借款之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2筆借款均為60期,前6期為本金寬限期,按月繳息,餘54期依年金法計算,平均攤還本息,到期結算還清借款本息全部,借款利率依「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下稱疫情貸款專案規定)之專案融通利率加0.9%(目前為1.0%),111年7月1日以後改以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2.21%計算,並約定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借款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借款原約定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被告 尚積欠原告本金共500,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款約定條款、違約情事及處理條款、疫情貸款專案規定、放款利率查詢表、還款明細、郵局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暨退件資料、被告營業登記資料、帳務主檔資料及計息明細資料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7至57、81至89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1 273,220元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70% 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2 227,298元 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70% 自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合計 500,5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