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9號
- 原告
- 陳明發
- 訴訟代理人
- 徐豪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 加原 告 陳順發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宇
- 被告
- 祭祀公業陳瑞好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禎
- 訴訟代理人
- 蔡昆宏律師
- 被告
-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雅玲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祭祀公業陳瑞好法定代理人「陳金禛」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金禎」。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