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明發、陳順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陳明發 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追 加原 告 陳順發 陳冠宇 被 告 祭祀公業陳瑞好 法定代理人 陳金禎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祭祀公業陳瑞好法定代理人「陳金禛」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金禎」。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