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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9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姿婷

原告
陳明發
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 加原 告 陳順發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被告
祭祀公業陳瑞好
法定代理人
陳金禎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告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祭祀公業陳瑞好法定代理人「陳金禛」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金禎」。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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