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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姚銘鴻

  • 當事人
    卓怡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卓怡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振芳機車行 阮錦隆 台中商業銀行花壇分行 111年5月31日 24,000元 HT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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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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