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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姚銘鴻

聲 請 人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代 理 人 葉浚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002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576  003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302  004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326  005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815  006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326  007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300  008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0  1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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