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賠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王鏡明
- 當事人陳珮珊、洪麗夢、陳聖文、陳彩蘭、巨勝建設有限公司、鈞威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陳珮珊 洪麗夢 陳聖文 陳彩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巨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冠英 被 告 鈞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隆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蔡弘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159萬6823元(80萬1823元+7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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