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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

清償債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弘仁劉玉媛張亦忱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國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錢奕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5萬4,9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