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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號

確認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洪榮謙洪堯讚林彥宇

原告
南投縣中寮仁愛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楊麗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
被告
社團法人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七聯合會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雪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許金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8號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本件確認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存在等訴訟,先位訴請本院確認被告社團法人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七聯合會(下稱被告獅子會第七聯合會)於112年12月3日所召開第28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作成之所有決議(下稱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存在;備位訴請撤銷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惟被告獅子會第七聯合會於112年9月16日召開第28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所作成之決議(下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第二案已決議將原告除名(見本院卷第221及223頁),而原告對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召集程序有爭執,已於1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存在等訴訟,並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8號事件(下稱前件訴訟)受理。本院認為如前件訴訟認定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作成為合法,則原告即喪失被告獅子會第七聯合會之會員資格,被告獅子會第七聯合會於112年12月3日所召開之第28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自無通知原告推選會員代表到場參與大會之義務,原告欠缺爭執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合法性之權利保護必要,爰認於前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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