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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范馨元

上訴人
即被告
何宗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何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9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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