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宗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