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科眾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嘉宸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秉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彰化縣伸港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黄永欽
- 訴訟代理人
- 洪婕慈律師
陳世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伸港鄉公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