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1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12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代理人
- 朱怡玲
- 債務人
- 徐孟琳即美加樂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7,2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號 (新臺幣) (%) (%) 1 5,830元 6.79 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679 113年8月28日起至114年2月27日止 1.358 114年2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2 121,386元 6.68 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0.668 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79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679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 1.334 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