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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怡玲徐孟琳即美加樂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1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朱怡玲 債 務 人 徐孟琳即美加樂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7,2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號 (新臺幣) (%) (%) 1 5,830元 6.79 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679 113年8月28日起至114年2月27日止 1.358 114年2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2 121,386元 6.68 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0.668 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79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679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 1.334 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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