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更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更字第3號
- 債權人
- 卓岳榮
- 債務人
- 陳建龍
- 債務人
- 陳建賜
- 債務人
- 張蕭美
- 債務人
- 張煥
- 債務人
- 鄭麗卿
- 債務人
- 張炎輝
- 債務人
- 張炎崧
- 債務人
- 張彬城
- 債務人
- 張彬源
- 債務人
- 張彬政
- 債務人
- 張彬龍
- 債務人
- 張惠眞
- 債務人
- 張景洲
- 債務人
- 張育善
- 債務人
- 張謝素雲
- 債務人
- 何守梅
- 債務人
- 張國揚
- 債務人
- 張榮荃
- 債務人
- 張碧桃
- 債務人
- 張碧英
- 債務人
- 張正賢
- 債務人
- 張瓊裕
- 債務人
- 張德生
- 債務人
- 林添旺
- 債務人
- 張劉雪娥
- 債務人
- 林浚揚
- 債務人
- 張美諒
- 債務人
- 邱振益
- 債務人
- 吳曾秀梅
- 債務人
- 張盧愼
- 債務人
- 林慶隆
- 債務人
- 林月女
- 債務人
- 林康
- 債務人
- 陳英鎮
- 債務人
- 陳雅鶯
- 債務人
- 陳雅娟
- 債務人
- 林玉枝
一、債務人張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51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鄭麗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2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張碧英陳建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1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陳建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4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陳建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4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邱振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5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七、債務人張榮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1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務人張炎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6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九、債務人張炎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7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債務人張碧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3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一、債務人張德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93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二、債務人張景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12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三、債務人張謝素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7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四、債務人張育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6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五、債務人張美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0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六、債務人張彬城、張彬源、張彬政、張彬龍、張惠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29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七、債務人林浚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1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八、債務人吳曾秀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8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九、債務人林添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75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十、債務人林慶隆、林月女、林康、陳英鎮、陳雅鶯、陳雅娟、林玉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53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十一、債務人林玉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11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十二、債務人張盧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56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十三、債務人張正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0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十四、債務人張瓊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0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十五、債務人何守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77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十六、債務人張劉雪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00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十七、債務人張蕭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64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十八、債務人張國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24元,及自支付命令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十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三十二、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雲信憲聲請發支付命令部分,因債務人雲信憲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故債權人對債務人雲信憲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十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