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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48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顏筱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筱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顏筱霏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該勞保投保第三人政虹開發企業社所在地為花蓮縣花蓮市,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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