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郭建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郭建成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芳玫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同段184建號之「最新」 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