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陳俊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 二、確認債權金額是否均正確,倘有錯誤,請聲請更正(蓋序號11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920萬元,非160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