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劉玉媛

聲請人
廖琬渝
相對人
陳威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28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核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28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9項規定即現行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28號塗銷所有權登記移轉事件核發之起訴證明,向地政機關就聲請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2筆土地)辦理註記,但因本院業以前開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系爭2筆土地已無為上開註記必要,爰依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9項即現行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

三、經查:相對人前向本院對被告、訴外人張明維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2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審理;於前開事件繫屬中,相對人聲請就聲請人所有之系爭2筆土地核發起訴證明,經承審法官於102年7月30日就系爭2筆土地核發起訴證明書,並經相對人持以辦理註記完成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2筆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前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承審法官以102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6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乙節,亦有本院、臺中高分院上開判決在卷可參。是上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前開事件訴訟終結之證明,即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