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梁逸祥

  • 原告
    天捷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梁佳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天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逸祥 被 告 梁佳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證2所示之天捷實業有限公司及梁佳音之印鑑章返還予原告」 ,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應如期補繳。 三、請說明及提出資料: ㈠是否有召開股東會會議?有無作成會議紀錄?請提出全部資料(會期前、會中、會後)。 ㈡請求被告返還「原證2」所示之印鑑章,是否曾對被告為催告 返還?詳情如何? ㈢梁逸祥、梁佳音、周若美三人間,彼此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王宣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