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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洪全成
被告
王林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債權),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元(原告主張已清償127萬元,被告就此部分無債權存在,惟執行金額為本票400萬,其差額273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80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1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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