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給付遲延賠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陳珮珊
原告
洪麗夢
原告
陳聖文
原告
陳彩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告
巨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冠英
被告
鈞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蔡弘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159萬6823元(80萬1823元+7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8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遲延賠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