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 原告
- 陳珮珊
- 原告
- 洪麗夢
- 原告
- 陳聖文
- 原告
- 陳彩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立功律師
- 被告
- 巨勝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冠英
- 被告
- 鈞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奉典律師
蔡弘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159萬6823元(80萬1823元+7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