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國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錢奕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5萬4,9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5萬4,9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