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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姚銘鴻

原告
黃智洋
被告
邱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邱翊雲對原告因兩造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所簽訂之借款契約書所生借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5,85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30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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