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6號
- 原告
- 劉若涵
- 被告
- 楊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