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6號
- 原告
- 天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逸祥
- 被告
- 梁佳音
- 訴訟代理人
- 王瀚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4日以113年補字第510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其他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