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0號
- 聲請人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美
- 法定代理人
- 受安置人 N111046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N111046A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 關係人
- N111046B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安置人N111046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受理未滿18歲兒少N111046疑似遭同住案母N111046A同居人(下稱嫌疑人)性侵害一案,經聲請人調查後發現嫌疑人於N111046國小就學時期,疑有多次撫摸胸部、下體及指侵行為,及要求N111046撫摸嫌疑人之下體,另評估N111046A親職及家庭保護功能均不彰,亦無其他親屬替代照顧資源,為確保N111046安全,前聲請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於111年12月13日將N111046緊急安置於適當場所,並獲鈞院111年度護字第256號、112年度護字第52號、112年度護字第138號、112年度護字第217號、112年度護字第296號裁定繼續安置與延長安置三個月在案。
㈡、聲請人於112年12月28日發文函請台中市家防中心協助訪視案家家庭環境及評估N111046A親職功能,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第1項第6款裁處N111046A進行親職教育課程,並委由台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中心社工提升N111046A親職功能及保護功能。
㈢、社工員於安置期間協助安排親子會面,觀察N111046與N111 046A會面互動狀況已有提升,N111046A能主動與N111046分享生活近況,且N111046A於知悉N111046機構、學校適應狀況及生活狀況後,能教導N111046適當之人際互動技巧、生活相關知能並提升其自我保護功能。另社工已協助N111046連結心理諮商,將針對其內在失落及家庭依附關係為處遇目標,協助N111046整理內在狀態,以利後續返家安排。
㈣、綜上評估,N111046A親職功能已有所提升,惟仍須加強N111046A親職功能及保護功能,並確認其他安全網絡成員可共同配合安全計畫,且N111046諮商尚未完成,自我保護等能力尚須持續評估,為維護案主人身安全,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57條第2項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2年度護字第296號裁定以上皆影本等為據,參照上開報告書略謂:「壹、家庭資料:二、家庭成員:1.案主:100年生,12歲,國小六年級,由案母單獨監護。2.案母,69年生,43歲,111年6月份施打肺炎疫苗後,發現有腦栓塞狀況,原以藥物控制,但111年12月初發現身體有異常,故至醫院緊急開刀,目前自述與嫌疑人已分手。3.案弟:106年生,6歲,案主同母異父的弟弟,現由嫌疑人單獨監護。
4.案父:本府尚未能與案父取得聯繫。參、繼續安置期間之評估:一、案主輔導現況:㈠安置機構適應狀況:案主目前於機構適應狀況尚可,惟案主社會化較為不足,較少考慮他人感受及想法,並期待他人配合其想法及行為,又多將衝突原因歸咎於他人,故導致案主人際關係不佳。㈡就 學適應狀況:案主於學校表現狀況尚可,於機構内的問題 同樣表現於學校,惟案主課業成績表現狀況良好,亦可申 請獎助學金。㈢身心狀況:社工觀察案主外顯狀況尚屬穩 定,惟過往經歷案母的不信任及未能確實配合安全計畫之 行為,擔憂影響案主内在狀態,故已協助連結心理諮商師 ,預計針對案主内在失落及家庭依附議題進行處遇服務。二 、案母親職功能:㈠案母於聽聞案主人際互動狀況時,能 理性與案主分析是非對錯,並以溫柔勸導的方式提醒案主 應如何改善,以提升其人際關係。㈡案主與案母提及自己 月經已兩個月未來潮,案母聽聞後提醒案主應與機構人員 反映,並藉此教導案主性相關知能及提醒案主自我保護功能。㈢綜上所述,評估案母親職功能已有所提升,故後續 將連結家庭處遇方案資源,持續加強案母親職功能及保護 功能,以維護案主人身安全。肆、建議:一、建議延長安 置照顧案主:綜上評估,案主疑似遭受案母同居人之性侵 害事件已以不起訴偵查終結,而案母目前已遷居台中市,且 親職功能已有所提升,惟後續仍須持續加強案母親職功能 及保護功能,並確認其他安全網絡成員可共同配合安全計畫 ,維護案主人身安全及保障案主最佳利益,故建請鈞院同 意延長安置三個月,以保障案主身心健康,維護其最佳權 益。二、擬定案主未來處遇計畫:㈠身心處遇:經安置期 間觀察,案主身心狀況尚未出現明顯之創傷反映,惟考量 案母之行為恐造成案主内在創傷,故已協助案主連結心理 諮商,並以處理案主内在失落及家庭依附為處遇目標。㈡就 學議題:持續與校方合作,確認案主之學習及人際互動狀 況,並適時引入適合案主之輔導資源。㈢親情維繫:已請 台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連結家庭處遇方案 ,請家處社工協助安排親職課程,藉此提升案母親職功能及 保護功能,本府社工亦會持續安排親子會面,以維繫親情 。㈣司法程序:本案已於113年1月28日由荒股檢察官列為不起訴處分,本府社工於113年2月26日接獲通知後,協助提 請再議。綜上,為保障案主人身安全及維護個案最佳利益 ,故擬向鈞院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本院審核上情,認本案疑為家內性侵害事件,嫌疑人為案母同居人,案母雖自述已與嫌疑人分手,然未能確定案母所述是否屬實,且佐以本件司法程序現正進行中(聲請再議),若讓案主返家,恐有證詞污染之虞;又案母目前親職功能雖已有所提升,然後續仍須持續加強案母親職功能及保護功能;另案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確定,於113年1月22日入臺中監獄執行,案父親職功能亦顯然不佳,且無適當替代親屬可協助照顧,併衡以受安置人N111046為12歲之少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及照顧權益,是受安置人目前仍暫不適合返家,故前案裁定准受安置人N111046自112年12月1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期滿後,仍有再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