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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護字第296號

延長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廖文忠

聲請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對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C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同本院112年度護字第217號裁定之聲請意旨;少年A自安置起至今案母C並未探視,原先預計於112年暑假、中秋及國慶假期安排探視,然案母C仍未順利執行安排探視,並於000年00月間提及案父B有意阻止案母C探視少年A之行為,加上案母C暫時還無法從案父B與少年A之間衝突找到合適的方式,案母C表示之後暫時不會再聲請探視少年A,待身心調整好後會再向聲請人聲請會面,避免造成少年A期待會面最後落空。綜上,案母C未具保護能力,案家親屬支持系統薄弱,無法提供替代照顧資源,案母C有意探視,但無法配合執行會面時段及安排,聲請人社工亦與案母C討論擬定安全計畫,然案母C無法有效執行盡到保護少年A安全之責任,評估案家現況存在不利少年A返家之風險因子,為維護少年A人身安全,評估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予以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2年度護字第217號民事裁定、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少年A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其雖希望與案母C會面,然面對案父B,內心仍承受極大壓力與恐懼,尚無返家意願,希冀於穩定安全環境中生活與就學,另考量案母C無經濟能力攜同少年A在外租屋居住,無法保護少年A之安全,現情感上仍無法處理少年A與案父B間之衝突,未依聲請人社工安排執行親子會面,顯無法提供少年A支持與保護功能,雙方之親子關係恐需時日修復,案家復無其他親屬可提供替代照顧,評估少年A返回案家無法受到適切之保護與照顧。為確保少年A於穩定安全之環境生活與就學,並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身分資料對照表(112年度護字第296號) A  乙○○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0○0號              (現安置中) B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0○0號              居屏東縣○○鎮○○街00號 C  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0○0號              居屏東縣○○鎮○○街0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29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延長安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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