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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姿婷

上 訴 人即

被告
科眾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嘉宸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秉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彰化縣伸港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黄永欽
訴訟代理人
洪婕慈律師

陳世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伸港鄉公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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