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洪榮謙
- 當事人林暉智、連秀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暉智 代 理 人 連秀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4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2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3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4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5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6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7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8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9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10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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