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41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6號
- 原告
- ○○○
- 被告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首頁案號欄漏載「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6號」
,應更正補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