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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洪堯讚

上 訴 人即

被告
丁瑞木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梁世賢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0,424元(本院卷第3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6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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