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974號
- 異議人
- 謝孝萬
黃金英
上列異議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執字第11974號
黃金英
上列異議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