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10號
- 聲請人
-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鳯春
上列聲請人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耀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倘欲請求利息請補正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