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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劉玉媛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靜彤即陳淑芬
代理人
賴元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請依本院「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
  」表單,陳報與所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屬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種類、金額、清償方式、
  債權餘額等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依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可知,尚有台
  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權人。若不欲一併請求清理該債務,亦應註明。
⒉提出於線東大眾護理之家任職之收入情形、烏日林新醫院護理
  之家114年8月至11月之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即工作
  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提出上開
  資料,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並陳明112年至任職線
  東大眾護理之家前之薪資收入或固定收入為何?
⒊提出「家族系統表」並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
  )。
⒋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
  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如存簿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調
  取後陳報交易明細。
⒌陳報最近三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
  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
⒍據實填寫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並陳報聲請前二年内財產
  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⒎提出國稅局於111年度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
⒏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
⒐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
  由保險人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
  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
  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
  「無」)。
⒑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⒒陳報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牛霨嘉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含
  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
  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⒓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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