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靜彤即陳淑芬
- 代理人
- 賴元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請依本院「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 」表單,陳報與所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屬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種類、金額、清償方式、 債權餘額等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依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可知,尚有台 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權人。若不欲一併請求清理該債務,亦應註明。 ⒉提出於線東大眾護理之家任職之收入情形、烏日林新醫院護理 之家114年8月至11月之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即工作 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提出上開 資料,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並陳明112年至任職線 東大眾護理之家前之薪資收入或固定收入為何? ⒊提出「家族系統表」並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 )。 ⒋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 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如存簿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調 取後陳報交易明細。 ⒌陳報最近三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 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 ⒍據實填寫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並陳報聲請前二年内財產 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⒎提出國稅局於111年度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 ⒏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 ⒐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 由保險人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 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 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 「無」)。 ⒑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⒒陳報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牛霨嘉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含 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 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 ⒓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