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王鏡明

  • 原告
    陳易良
  • 被告
    胡洵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陳易良(即辰泓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被 告 胡洵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萬669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萬58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王宣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