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清水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瑜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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