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慶錦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昱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3,288元,應徵裁判費19,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