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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李莉玲

上訴人
即原告
周慶錦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昱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3,288元,應徵裁判費19,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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