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丁瑞木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梁世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0,424元(本院卷第3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6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