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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姚銘鴻

上訴人
即被告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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