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江廷寶
- 法定代理人
- 江坤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大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38,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