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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聲請人
許陳美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0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2001-0 1 1000  002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2002-1 1 1000  003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2003-3 1 1000  004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2004-5 1 1000  005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2005-7 1 1000  006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2006-9 1 1000  007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2007-0 1 1000  008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2008-2 1 1000  009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2009-4 1 1000  010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2010-0 1 1000  011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28659-5 1 1000  012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39332-1 1 1000  013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218-8 1 232  014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642-3 1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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