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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聲請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對人
林昭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6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元)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備考 001 113年11月2日 140,000 100,524 未記載 1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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