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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鍾孟容

聲請人
夏承恩
代理人
韓譚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3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18271-3 1 60  002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24270-0 1 92  003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29230-2 1 110  004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34183-9 1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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