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7號
- 聲請人
- 夏承恩
- 代理人
- 韓譚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3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18271-3 1 60 002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24270-0 1 92 003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29230-2 1 110 004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34183-9 1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