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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整字第1號

聲請人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完成,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頁第二行中關於「未配合減資及增資事宜」之記載,應更正為「為配合減資及增資事宜」;理由欄第七頁倒數第二行所載「原先因不動產尚未點交」,應更正為「原先因台北市○○○路○段205號14樓之4及14樓之5之不動產尚未點交」;理由欄第八頁首行所載「其餘各債權人亦經本院發函徵詢對本件重整完成表示意見,均無異議」之後,應增列「此有本院97年2月5日函在卷足憑,且經本院先後訊問重整人、重整監督人等人,有訊問筆錄可參」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本裁定主文所示誤寫、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度整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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