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促字第三0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八十六年度促字第三0五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黃精良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春鈴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右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蘆洲鄉○○街三二巷十二弄一號二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元及█████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志通
~B書記官 林文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